金融租赁公司增值税迎利好政策

  2016年12月21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、房地产开发、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。

  《通知》表示,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证券基金管理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,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,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,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来源: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

2017年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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